海南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省級復核認定工作程序
2021年11月03日 07:42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據海南日報客戶端丨記者陳蔚林 通訊員劉曉惠

  近日,省教育廳印發(fā)《海南省學生欺凌事件省級復核認定工作程序(試行)》,進一步完善學生欺凌事件申訴處理程序。學生欺凌事件涉及的當事人或其監(jiān)護人,對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或者對省屬學校作出的處置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涉法涉訴案件不予受理。

  文件明確,我省學生欺凌事件省級復核認定工作由省教育廳牽頭,省教育廳教育督導局承擔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協調省直各有關單位和省教育廳有關處室對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進行復核認定。

  省教育廳受理申訴后,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復核認定工作小組,開展并完成復核認定工作。復核認定工作小組一般由省教育廳教育督導局、學校安全工作處、基礎教育處或職業(yè)教育與成人教育處等處室人員組成;對情況重大、復雜的,會同省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共同開展。

  復核認定工作小組在對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的基礎上,通過查閱檔案資料、個別訪談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完成對申訴事件的復核工作,對是否屬于學生欺凌事件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提交專題會議研究審議,審議通過后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申訴人。

  省教育廳申訴受理部門:教育督導局。電話:65336491,電子郵箱:hnddszf@163.com。書面申訴材料應注明申訴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單位名義申訴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省教育廳強調,復核認定中如發(fā)現有關單位或個人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按管理權限由省或市縣教育督導部門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問責。

編輯:李奧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