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9月26日 瀏覽次數:3936 次
案例:
保安員鄒志勇剛剛辭職,可是辭職后的他并不輕松。本來保安公司和他簽的是三年勞動合同,由于客戶嫌他的個子不高,所以保安公司提前兩年和他解除了勞動關系,理由是不能夠勝任自己的工作。
鄒志勇在工作中是出名的老好人,只要有隊友求他,他能夠做到的,他都盡量幫助別人去做,還被評過優秀員工。面對解聘,他想為自除己維權,要和保安公司較較真:到底自己怎么不能勝任工作了?如果是無故開,他希望自己能夠得到應 有的補償,朋友建議他用法律來幫助自己。
提示:
鄒志勇的問題涉及勞動爭議,鄒志勇可以到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 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 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亢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 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 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 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 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 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 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征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 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從為不符合受理 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 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 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 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 時間、休息休假、社含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規 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提醒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