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慫恿主播自殺的起哄者違法嗎?平臺應負什么責任?
2021年10月27日 16:33 來源:北京日報

  秦鵬博 

  有著50多萬粉絲的網紅“羅小貓貓子”近日在直播中聲稱自己患有抑郁癥,對生活失去希望準備喝農藥自殺。沒想到,直播間里竟有網友留言起哄“你快喝吧”,最終主播將農藥一飲而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慫恿主播自殺的起哄者會承擔法律責任嗎?主播進行“極端直播”,直播平臺應負什么責任?平臺方又該采取哪些措施減少“極端直播”的發(fā)生?

  言語刺激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方某與張某是情侶關系,一日凌晨,方某與外出飲酒回來的張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張某負氣冒雨爬上小區(qū)樓頂,方某見狀尾隨而出,二人又繼續(xù)爭吵。期間,方某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等語言刺激張某,沒想到張某真從樓頂跳下,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方某打電話報警,并與民警一起將張某送至醫(yī)院,后被民警傳喚歸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方某明知被害人張某處于高度危險狀態(tài)之中,仍言語刺激對方,放任她跳樓身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fā)后,方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一審判決方某有期徒刑六年。方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負氣爬上樓頂時處于高度危險狀態(tài),方某應當預見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仍以言語刺激,導致張某跳樓自殺身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方某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案件是以言語刺激被害人自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典型案例,方某的言語刺激行為與張某跳樓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屬于自殺關聯(lián)行為。所謂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屬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決定犯罪是否成立和既遂。如果故意行為并不會導致結果的發(fā)生,就不能判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實害結果,必須是過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也就是說,有因果才能成立過失犯罪。以上述案件為例,方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并沒有太大爭議。

  然而,普通路人看到有人準備跳樓自殺,或者直播間網友看到主播要進行“極端直播”,進而起哄鬧事、慫恿跳樓或繼續(xù)直播的行為,自殺助勢行為是否入罪存在較大爭議,一方面起哄鬧事是否構成教唆或幫助行為,起哄行為與自殺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另一方面起哄者對于自殺者有無法定的救助義務,雙方是否為夫妻、父母子女關系,也影響是否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面對輕生者起哄鬧事要受罰

  2018年,甘肅女孩李某從當?shù)匾桓邔犹鴺亲詺,不幸身亡。而多條網傳視頻顯示,圍觀者中有人喊“怎么還不跳”,還有人鼓掌起哄。事后,警方給予當時在樓下起哄的人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2020年,河南一女子在跨河大橋欲輕生投河,楊某為了博人眼球,現(xiàn)場起哄“別拉我,那你倒是跳啊”,并拍攝視頻在網上發(fā)布,遭到廣大網友的強烈譴責。當?shù)毓簿忠罁?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處罰。

  此類事件中的起哄鬧事者,其造成的危害有三:一是助勢于輕生者自殺心理,從而造成他們的個體心理或生命上的傷害;二是作用于自殺現(xiàn)場,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這種危害不僅作用于現(xiàn)實情景,也同樣作用于網絡;三是妨礙救援施救,起哄鬧事造成現(xiàn)場大量群眾聚集圍觀,對于公安和消防人員實施救援活動、對執(zhí)行正常公務活動造成阻礙。因此,在自殺事件中起哄鬧事,不僅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還是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尋釁滋事行為就包括了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也規(guī)定,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以及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在以往自殺事件中的起哄鬧事者責任承擔方式中,筆者經過案例檢索發(fā)現(xiàn),鮮有起哄者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更多的是以行政處罰的形式進行規(guī)制。其原因在于,理論上現(xiàn)有刑法對于自殺關聯(lián)行為規(guī)定的缺失,學界對于自殺助勢行為討論不足;實踐中起哄鬧事與自殺結果之間因果關系難以確定,舉證難。在此情況下,行政規(guī)制的靈活性,即從公共秩序、社會管理法益保護角度出發(fā),對起哄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優(yōu)勢得以顯現(xiàn)。因此,有學者呼吁對于起哄者的法律責任,應當堅持行政違法責任為主、民事責任為輔,特殊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

  “極端直播”所在平臺須擔責

  “極限運動第一人”吳某長期在直播平臺發(fā)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等視頻,獲得眾多粉絲和打賞。2017年他在直播攀爬一座263米的高樓時失手墜樓。因認為直播平臺對用戶發(fā)布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jiān)管義務,致吳某攀爬高樓墜亡,吳某母親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視頻直播平臺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所拍攝的視頻內容中,大部分高空建筑物攀爬活動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某也不是專業(yè)運動員,未受過專業(yè)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fā)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直播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jù)對吳某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guī)制。但直播平臺并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雖然平臺的行為并不直接導致吳某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是平臺不僅對吳某的視頻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某的知名度為平臺進行宣傳并支付酬勞,因此直播平臺對吳某持續(xù)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同時考慮到吳某自愿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直播平臺公司承擔3萬元賠償責任。

  從上述案例可知,短視頻平臺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審核用戶發(fā)布信息的責任!皹O端直播”屬于違規(guī)信息,平臺不應當允許此類信息公開播放或發(fā)布,在發(fā)現(xiàn)時應當及時屏蔽、消除相關禁止性內容,及時制止危害行為的進一步傳播,并向主管機關報告。直播平臺怠于履行審核、管理義務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或是接受行政處罰。

  同樣,對于直播平臺民事責任認定的歸責邏輯也適用于自殺現(xiàn)場或“極端直播”中的起哄者。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二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生命尊嚴也屬于民事權利的一部分,在起哄鬧事者大喊“跳啊跳啊”的時候已經違反了善良風俗,是對他人生命尊嚴的漠視,如果這種漠視加強了猶豫不決的輕生者自殺決心,那就是侵害生命權。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成立,而民法上的危害后果有許多是達不到刑法規(guī)定的程度的,但這并不妨礙侵權責任的成立。因此,受害者家屬可以要求直播平臺或起哄鬧事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多管齊下杜絕“極端直播”

  減少起哄鬧事者,輕生的人就會多一些被救援的希望;減少一次“極端直播”,主播們就會多一分安全保障。因此,有關方面應為起哄者樹立法律規(guī)范,同時也要夯實平臺責任、加強監(jiān)管,實現(xiàn)雙重治理效果。

  首先,從法學理論、法律制定中厘清極端事件中起哄鬧事者的法律責任,彰顯個體責任,用法律倒逼圍觀起哄者住口。充分利用法律的強制作用、教育作用,制裁自殺事件或“極端直播”中的起哄鬧事行為,對一般人的行為起到示范作用。

  其次,自殺事件的現(xiàn)場救援和“極端直播”的直播平臺應樹立證據(jù)意識,及時將慫恿、鼓動自殺行為、語言進行固定,避免因證據(jù)滅失導致的責任劃分難、追責難問題。

  再次,嚴厲封禁“極端直播”。我國《互聯(lián)網直播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明確,互聯(lián)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lián)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信息內容。因此,對于長期進行“極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賬號,直播平臺應予以封禁,建立綠色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

  最后,加強直播監(jiān)管,夯實平臺責任。網絡直播平臺應采取追封、現(xiàn)場封禁、現(xiàn)場監(jiān)管等多措施結合的方式進行直播監(jiān)管,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審核與暢通舉報渠道相結合的方式,包括平臺對敏感詞的審核、捕捉等來監(jiān)管數(shù)量眾多的直播間。在制止網友起哄慫恿行為的同時,及時發(fā)現(xiàn)主播們的異常行為并進行報警或救助。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法官釋疑

  未成年人能開網絡直播嗎

  經雯潔

  看直播、打賞、刷榜,甚至自己建個直播間當主播,已經成為常見的娛樂方式,那么,未成年人也能開直播嗎?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事情,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今年6月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

  近年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事情時有發(fā)生,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對網絡平臺產品和服務設置做出嚴格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明確提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綠色、健康的未成年人上網環(huán)境需要社會共同營造。平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身份認證和權限管理,不斷優(yōu)化“青少年模式”。家長和學校也要積極行動,主動引導未成年人合理分配上網時間。尤其家長要妥善保存上網密碼、支付密碼,培養(yǎng)孩子廣泛的興趣愛好,樹立正確的網絡觀念。(作者單位: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編輯:陳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