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新規(guī):簡化死亡、退休職工千元以下提取業(yè)務
2021年05月17日 15:14 來源:南海網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5月17日消息(記者 姚皓)日前,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fā)布《關于簡化死亡、退休小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xù)的通知》(下稱《通知》),簡化全省死亡、退休職工1000元以下小額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并明確提取的賬戶余額、適用對象和提取范圍等要求。

  《通知》明確,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超過1000元(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臨柜承諾辦理提取業(yè)務,未結利息可不計入該限額。期間,提取人無須提供具有繼承關系的公證文書,但應提交材料包括: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職工死亡事實的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可聯(lián)網核查的除外),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退休職工(已達一般法定退休年齡)賬戶余額不超過1000元(含)且停繳住房公積金滿半年及以上,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將定期對此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清理銷戶,涉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轉至職工本人的社?ㄙ~戶。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通知》出臺前,死亡職工繼承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退休職工提取則需本人提交退休證明材料辦理銷戶提取業(yè)務。上述規(guī)定對于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保護繼承人利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住房公積金余額較小的情況下,對于死亡提取仍要求繼承人辦理公證,將使繼承人承擔不合理的時間成本和公證費用支出,特別是對于經濟困難群眾而言,加重了其負擔;對于退休職工不懂操作手機APP的,增加其臨柜辦理成本。

  因此,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在根據中國銀保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要求下,結合海南實際情況研究起草了該《通知》,此舉旨在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最大力度利民便民。

編輯:葉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