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9月26日 瀏覽次數:3436 次
案例:
吳勝是在派出所工作的一名協警保安員,每天的工作是協助派出所民警在他們所在轄區進行巡邏。工作不到半年,他已經協助民警破獲多起案件,其中以偷盜自行車案件居多。
保安工作讓吳勝很有成就感, 覺得自己的工作有益于社會,可以讓老百姓過上更加安全舒適的生活。隨著工作中遇到案件的增多,現實中有些問題一直在困擾著他,經常會有犯罪罐疑人說自己冤枉,譴民警抓錯人,要求他們賠償損失。作為一名協警保安員,吳勝想知道怎樣的人,才能夠獲得國家賠償呢?
說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4月29日通 過,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第二章是關于行政賠償,其中第三條中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 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 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 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中規定, 行政機關廈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 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爭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 違沾對財,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 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 掛行為;第五條中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行政機關f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怯》中第三章是關于刑事賠償,其中第十七 條中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咀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 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 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 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 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 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條中規定,行使 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眥廈看守 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 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第十九條中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扣押或者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扣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扣押的;
(四)行使偵查、 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叭及看守所、監獄管理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白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