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控辯細節(jié):"是不是情侶""買沒買冰箱"
2022年08月24日 08:22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勞榮枝案二審11個控辯細節(jié):從“是不是情侶”到“買沒買冰箱”……

  ■ 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勞榮枝、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圍繞勞榮枝是否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審量刑是否過重等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勞榮枝進行了最后陳述。

  ■ 在二審過程中,勞榮枝多次推翻此前供述,力圖將自己與早已伏法的法子英“區(qū)分”開來。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全程旁聽三日庭審,并詳細梳理了勞榮枝案二審控辯雙方的各項辯論焦點。上訴是勞榮枝的法定權(quán)利,據(jù)實審判則是法官的責任。案件二審,將讓本案事實更清晰,也有助于進一步厘清真相。被害人家屬對記者表示,期待二審判決有一個公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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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量刑是否過重”

  勞榮枝及其辯護人認為,法子英強奸、毆打勞榮枝,以當?shù)乩啄嘲竿{勞榮枝及其家人安全,勞榮枝長期被法子英身體和精神上雙重控制,也是受害者之一,并非是他人口中的“殺人女魔頭”。

  勞榮枝承認她在法子英的脅迫下進行過綁架、搶劫的犯罪,但認為自己系從犯,她未殺人,未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決在程序上多處不當,法律適用上也存在錯誤,量刑畸重,二審法院應(yīng)該發(fā)回重審或者直接予以改判。

  江西省檢察院則認為,勞榮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shù)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jié);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余元,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一審判決適當,應(yīng)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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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變更還是增加”

  勞榮枝辯護人在二審時提到,一審公訴機關(guān)在南昌案和溫州案中,對勞榮枝只起訴了搶劫罪。但在一審判決書內(nèi),南昌中院增加了故意殺人罪,也沒有讓勞榮枝就增加罪名進行自我辯護,未重新開庭審理。

  檢方對此認為,一審法院并非增加罪名,而是變更罪名。搶劫、綁架、故意殺人罪都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罪名,一審法院根據(jù)同一事實,先是征求了勞榮枝的律師以及檢察院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后又通過視頻征求了勞榮枝的意見。一審判勞榮枝在南昌案和溫州案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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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榮枝、法子英是否為情侶關(guān)系”

  連續(xù)三日的二審庭審中,雙方還對一審認定的事實部分進行了辯論。

  二審庭審中,勞榮枝否認與法子英是情侶關(guān)系。勞榮枝認為自己歷任男友都很帥,而且喜歡有文化有學歷的人,而法子英相貌丑陋,沒有文化。不過,她也提到,1994年她和法子英相識,1995年年初才在一起,1995年11月辦理停薪留職和法子英去了深圳,后來回到南昌,在南昌案發(fā)生前已與法子英分手。南昌案時,法子英想拉她下水,所以帶她去了熊某家,南昌案后因為犯案,她一個女孩在外,對法子英產(chǎn)生了依賴的心理,但是她也恨法子英,“愛恨交加”只是她隨便用的一個成語,不至于愛法子英。她期間想要逃離法子英,但是法子英會以她家人的安全相威脅。

  檢方則指出,勞榮枝的同學證言中提到,勞榮枝曾告知她交了男友,這個男友經(jīng)辨認是法子英。勞榮枝和法子英在幾起案件中的房東等證人證言,勞榮枝和法子英多次以情侶的或夫妻的名義租房生活在一起。勞榮枝在接受審訊時,也說她對法子英愛恨交加,法子英會在吵架后給她洗衣服做飯,法子英還教她做飯,法子英平時做飯比較多,不過他們大部分時間都是外出吃小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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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子英是否摧殘、控制勞榮枝”

  勞榮枝稱她身心俱被法子英摧殘、控制。法子英多次毆打她,導致她嘴角縫針頭骨凹陷,并申請進行鑒定;法子英多次“強奸”她導致她懷孕墮胎,小產(chǎn)期間還被侵犯。勞榮枝還稱,法子英還以有案底的劉某、在逃人員雷某來威脅、恐嚇她,她只能被迫成為法子英的同伙。

  檢方則表示,勞榮枝提到她懷了法子英的孩子兩度墮胎,一次還是法子英姐姐陪同下墮胎,但醫(yī)院無記錄,法子英姐姐也不知道她懷孕的事。劉某在服刑期間認識法子英,但從未與勞榮枝見面。雷某仍在潛逃,也不認識勞榮枝。

  事實上,勞榮枝落網(wǎng)接受審訊時,被問到害不害怕被害人報警她被抓,勞榮枝回答被抓了也不會供出同伙,不會告知同伙的行蹤,同伙早就跑了。勞榮枝也曾供述,法子英和她吵架后,又會對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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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人跳還是固有作案模式”

  勞榮枝在法庭上承認自己和法子英通過“仙人跳”的方式想敲詐他人。她說“仙人跳”的想法,產(chǎn)生在南昌案發(fā)生之前,有兩次有男人想睡她,給了她上千元,但是她拿了錢后并沒有和男人睡。法子英就說服她,通過她與男人捉奸在床的方式,讓男人理虧,其他的事交給法子英處理。

  但她認為:南昌案案發(fā)前她已與法子英分手,出租屋只有她一人有鑰匙。做空調(diào)生意的熊某找她是因為想泡她,她只是想換取出租屋有一臺空調(diào)。但是法子英“從天而降”,持刀威脅熊某。常州案劉甲、合肥案殷某都是自己要找她的。而且她坐臺是為了生活而不是物色對象,是在法子英的要求下,每天匯報坐臺的情況。此外,溫州案被害的是兩名女性,也證明她不是以坐臺方式物色對象,并未與法子英形成固有的作案模式。

  檢方則指出,四起案件中,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wù),物色作案對象,再對被害人實施綁架或搶劫。作案前,二人共同商議作案地點和作案對象。作案時,二人明確分工,勞榮枝實施了物色和引誘被害人、捆綁被害人、威脅被害人、劫取財物等犯罪行為。溫州案中,勞榮枝在坐臺期間發(fā)現(xiàn)梁某戴名表,還交了有錢的男友,與法子英商議后決定以租房的名義搶劫梁某。四起案件均是勞榮枝先認識被害人,伙同法子英置案件被害人于危險之地,稱被害人為“猴子”,都對被害人進行捆綁,以威脅對方生命的方式劫財,分工明確,配合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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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參與捆綁被害人”

  勞榮枝在二審期間否認了一審中認定她參與捆綁多名受害人的認定。她只承認在有唯一幸存者的常州案中捆綁過劉甲的腳,還多次提到碰都不會碰一些女性被害人。合肥案殷某很瘦,殷某被法子英捆綁關(guān)進籠子后,她抬不動,殷某自己將腳伸入鐵籠底部,走到另一間房間,她也沒有碰。勞榮枝還提到,常州案法子英離開出租屋下樓挪車的時候,她因為害怕劉甲逃跑法子英怪罪于她,讓劉甲不要跑,看到劉甲想掙脫,就用老虎鉗“弄了他一下”。

  檢方則指出,勞榮枝在審訊期間和一審開庭時都承認她參與捆綁部分被害人,且講述詳細,與死者尸檢報告等相關(guān)證據(jù)一致。常州案中,幸存的被害人劉甲證言,勞榮枝配合法子英拿出幾根鐵絲,直接將他雙手雙腳綁在椅子上。勞榮枝也曾供述稱,法子英臨走前告知她,如果“猴子”反抗試圖逃走,則將“猴子”勒死,勞榮枝在看管劉甲期間,曾用老虎鉗擊打劉甲胸部,用鐵絲擰緊劉甲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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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買冰箱、寫字條”

  一審判決書顯示,合肥案中,殷某被捆綁后,法子英逼迫殷某盡快交付財物,法子英以當面殺人威脅殷某。中午,勞榮枝購買一臺舊冰柜用于存放尸體。陸某死后,殷某還在勞榮枝和法子英的要求下書寫兩張字條,交代妻子一定要配合,稱對方是職業(yè)綁架人員,已當面殺了一個人。

  勞榮枝在二審期間辯稱她“不記得買過冰箱和在字條上寫過小字”。她稱,法子英喜歡去洗浴中心,有可能是法子英叫其他女人買的冰箱。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指出,三個證人對勞榮枝買冰箱的時間、買冰柜的女人外貌特征、年齡等都描述不一,在本案中不能確定購買冰柜的女人就是勞榮枝,在偵查階段沒有組織上述證人對勞榮枝進行辨認。

  檢方則指出,買冰柜收據(jù)、舊貨店老板、三輪車車夫等證人的證言,均能證明勞榮枝在這起案件中購買了冰箱。根據(jù)筆跡鑒定,殷某寫給妻子的字條上,“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這件事千萬不要讓任何人知道,不管你媽還是別人,現(xiàn)在放下電話,十五分鐘內(nèi)”“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他的同伙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補充文字系勞榮枝字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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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某系誰所殺”

  法子英合肥案判決書顯示,合肥案被害人殷某是法子英在1999年7月23日上午10點勒死。勞榮枝案一審判決中,法子英23日上午在殷某家中被抓獲。28日,警方在出租屋發(fā)現(xiàn)殷某和陸某的尸體,殷某被人勒死。

  勞榮枝稱,她得知陸某死后,裝了兩件衣服放在隨身的包里,在22日晚上就已經(jīng)離開,要逃離法子英,她不知道后來殷某已經(jīng)遇害。勞榮枝的辯護人認為,合肥案判決已認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殺,且采用勒頸窒息死亡的方法,與處理陸某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死因都是一致的,是法子英慣用的殺人方法。

  檢方指出,雖然合肥案判決認定法子英勒死殷某,但是根據(jù)尸檢報告中殷某的死亡時間,法子英已被抓獲。此案案發(fā)久遠,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勞榮枝案一審法院既未認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殺,也未認定是勞榮枝所殺。但正如勞榮枝在一審庭審中說“不是我,就是他”,案件沒有其他人參與,無論是他們中誰殺害了殷某,他們兩個都應(yīng)該對殷某的死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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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案自首還是坦白”

  勞榮枝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勞榮枝在4個地方作案,判處3個死刑,比法子英還多一個常州案犯罪事實。該起犯罪事實辦案機關(guān)并未掌握,是勞榮枝主動交代的,當初合肥案判決也未予以查明,更沒有起訴,勞榮枝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屬于自首。

  檢方則認為,法子英供述中對常州犯罪事實已有供述,但因證據(jù)不足未移送審查起訴。因常州犯罪事實已為司法機關(guān)所掌握,勞榮枝歸案后,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應(yīng)認定為坦白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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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劫所得是否共同支配”

  勞榮枝提出,法子英將南昌案劫取的名表等財物放到法子英母親家中,她坐臺的錢都交給法子英,所有劫取財物都被法子英控制,法子英都不讓她選喜歡花色的床單,也不讓她身上帶的錢超過100元。

  檢方指出,劫取財物系勞榮枝、法子英共同支配。勞榮枝在法庭上說她和法子英去了廣西、杭州、樂山、重慶、蕪湖等多地,在重慶的時候,法子英喜歡賭博,她則喜歡在家看電視劇,逃亡的生活“很快樂”,只是不能跟家人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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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榮枝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勞榮枝稱前三起案件中,她不知道法子英殺人,在廈門被抓后,才知道除了陸某死亡,案件中還有其他6人死亡。她未殺人,且實施犯罪系法子英脅迫,她只是從犯,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勞榮枝辯護人指出,對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沒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單獨實施的行為,屬于實行過限。勞榮枝沒有參與的故意殺人,一審審判推定她應(yīng)知就判她對被害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這不當。勞榮枝離開法子英以后,雖然逃亡二十多年但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不屬于罪大惡極必須執(zhí)行死刑。

  檢方認為,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實施搶劫、綁架犯罪,客觀上需通過暴力、脅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實施。勞榮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實施犯罪,其中,勞榮枝參與共謀、物色和引誘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時捆綁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財物。

  南昌案中,勞榮枝供述“點一把火燒了這個家”“我隱隱約約知道法子英可能殺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后,善后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阿婆報警”。溫州案中,勞榮枝供述“我不知道女孩和媽咪最后怎么樣,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為我顧不上別人”“我們心照不宣”“我們只是分工不同,殺人的行為主要是法子英做”。合肥案中,勞榮枝供述“知道法子英想殺個人給殷某買冰柜的目的就是為了裝尸體”,在字條上補充“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伙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nèi)容。

  二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應(yīng)共同對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擔責任。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搶劫、綁架被害人,盡管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法子英可能實施殺人行為,在法子英殺害陸某時還予以協(xié)助。因此,勞榮枝依法應(yīng)當對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蔡曉儀 發(fā)自江西南昌

原標題:勞榮枝案二審控辯細節(jié):“是不是情侶”“買沒買冰箱”

編輯:葉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