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機構如何在海南自貿港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
2021年09月29日 08:16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海南日報記者9月28日從省商務廳獲悉,該廳起草了《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辦法》適用于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除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包括國際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境外民用經濟技術來華展覽會(以下統(tǒng)稱“國際展覽會”);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包括綜合性或專業(yè)性的出口商品、投資貿易(利用外資)、技術出口、對外經濟合作洽談會或交易會。舉辦以國際展為名稱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參展商(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比例必須達到20%以上。

  《暫行辦法》指出,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qū)、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公約或條約。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不得從事或允許從事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的行為。海南省有關部門在涉外經濟技術展舉辦5日前將針對上述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規(guī)定,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經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可依法責令中止展會,相關損失由主辦方承擔。

  在申請條件方面,關于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暫行辦法》明確,外國機構須經所在國合法登記注冊(須提供外國機構注冊文件及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對該機構的認證);外國機構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機構聯合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由第一主辦單位申請報批;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6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非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經批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如展會中英文名稱或主辦單位發(fā)生變化,應按首次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履行審批手續(xù)。

  關于外國機構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暫行辦法》要求,外國機構須經所在國合法登記注冊(須提供外國機構注冊文件及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對該機構的認證);合作主辦單位(機構)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聯合或委托境內主辦單位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應由第一主辦單位申請報批;境內聯合主辦單位如為企業(yè)法人,所持有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中須包含“展覽展示”、“會展服務”等相關內容,如為社會團體法人或事業(yè)單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記證書“業(yè)務范圍”中須包含“展覽展示”、“會展服務”等相關內容;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6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非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經批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如展會中英文名稱或主辦單位發(fā)生變化,應按首次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履行審批手續(xù)。

  意見反饋截至2021年10月7日,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修改意見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國興大道海南省商務廳會展處260室,郵編:570100,信封上注明“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征求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發(fā)至:hnhzj_261@163.com

  3.通過傳真將修改意見發(fā)至:0898-65313383。

  聯系人:劉建才,聯系電話:0898-65359978。

  作者:羅霞

編輯:陳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