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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加大冒名頂替入學行為違法成本 實施全鏈條打擊
2021年05月11日 09:56 來源:法治日報

  教育法加大冒名頂替入學行為違法成本

  提高禁考年限實施全鏈條打擊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今后,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行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懲處。

  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教育法的決定,自4月30日起施行。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完善了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懲處力度。

  彰顯國家零容忍態(tài)度

  冒名頂替入學案件一經(jīng)曝光,不僅在全國教育系統(tǒng)引起風波,也在不斷刺激著公眾敏感的神經(jīng)。

  為維護教育公平,回應社會關切,1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教育法修正草案著眼解決冒名頂替入學問題,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介紹說,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完善。

  新修改的教育法規(guī)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還明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新修改的教育法明確,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多年來一直關注各地發(fā)生的冒名頂替入學案件,他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冒名頂替入學案件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直接侵犯了被頂替學生的受教育權,剝奪了其入學機會,更敗壞了整個社會正常的考試遴選秩序,嚴重破壞了教育公平和社會誠信。此次新修改的教育法用比較大的篇幅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懲處作了進一步細化,加大了違法成本,彰顯了國家對此類行為零容忍、堅決打擊的態(tài)度。

  更嚴更細全鏈條打擊

  與教育法修正草案一審稿相比,儲朝暉認為,新修改的教育法在針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懲處上體現(xiàn)了“更嚴更細”的特點。

  “嚴”體現(xiàn)在對冒名頂替入學者禁考年限的進一步提高上,與修正草案一審稿規(guī)定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比,修改后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更為嚴厲。

  儲朝暉指出,冒名頂替入學現(xiàn)象主要發(fā)生在高考階段,將禁止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提高到二至五年,會對冒名頂替者產(chǎn)生較大影響,將對一些心存僥幸,企圖通過暗箱操作來進行冒名頂替入學的學生和家長起到震懾作用,有助于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約束力。

  “細”則體現(xiàn)在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

  入學涉及考試、報名、招生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因此冒名頂替入學案件的發(fā)生絕非某個人可以為之,其中每一個可能觸及到的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出現(xiàn)問題,才會最終導致不良結果的發(fā)生。

  儲朝暉曾研究過此前發(fā)生的幾起冒名頂替入學案件,這些案件背后均存在著一連串公職人員協(xié)助甚至主導暗箱操作的身影。然而,此前幾起冒名頂替入學案件中對幕后公職人員的責任認定、處罰卻存在一定難題。

  新修改的教育法增加了對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公職人員的相關懲處規(guī)定,這在儲朝暉看來,有助于打擊幕后黑手,從根源遏制此類行為。

  儲朝暉指出,新修改的教育法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者和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者,以及組織、指使的公職人員均規(guī)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把參與違法活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當事人都列入其中,進行全鏈條打擊。

  與刑法有效銜接

  在教育法修改前,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冒名頂替罪”,規(guī)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新修改的教育法在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規(guī)制上與刑法進行了有效銜接!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指出,將冒名頂替行為表述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就是為了將冒名頂替行為的表述盡可能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統(tǒng)一。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教育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規(guī)定,并不局限于“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的行為,范圍相對更廣。

  “新修改的教育法與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形成有效配合,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為進行全面有效的打擊!毙鼙嬲f。

  在儲朝暉看來,加大法律的約束和懲罰力度能夠對冒名頂替者及組織人員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但相比事后懲處,事前預防同樣重要,想徹底消除冒名頂替行為的發(fā)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招生等程序的規(guī)范。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支振鋒對此表示認同。此前發(fā)生的冒名頂替入學案件主要通過截取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或者違規(guī)辦理學籍檔案、偽造變造戶籍和居民身份證等來通過高校入學資格審查,因此要不斷加大每個環(huán)節(jié)的信息公開力度。

  支振鋒認為,如今招生中很多工作都是通過電子技術、互聯(lián)網(wǎng)展開,與以前相比,在很多環(huán)節(jié)避免了人為干預的可能,信息公開力度增強,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壓縮了冒名頂替的空間。

  本版制圖/李曉軍

編輯:陳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