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金"真兇"謎團:證據審查與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守
2021年02月03日 09:23  來源:法治日報  宋體

  “真兇”謎團:證據審查與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守

  □ 王新

  1994年8月5日,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的強奸、殺人案發(fā)生后,司法機關由果追因,力求發(fā)現(xiàn)元兇。但是,在當時片面追求“命案必破”和偏信口供的情形下,聶樹斌最終卻被判決為犯罪人,并且被執(zhí)行死刑。此案經過長期沉寂后,在王書金案發(fā)后則峰回路轉。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被抓獲后,在偵查到庭審的整個訴訟階段,他都一直供述自己實施了在石家莊西郊的強奸、故意殺人案。在出現(xiàn)所謂“一案兩兇”的矛盾情形下,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先依法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此案;2016年12月2日,在時隔21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案的再審案公開宣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并且進行了國家賠償。此案引發(fā)高度關注,曾被列為全國重大法治事件。與此同時,在聶樹斌沒有被認定為該案的犯罪人之后,民眾的普遍關注焦點則自然地聚焦到“真兇”到底是誰這個謎團上。在王書金一直自我供述的背景下,他是否就是該案的“真兇”?這涉及證據審查與疑罪從無的辯證關系問題,必須置于王書金案件的整個訴訟階段來考察。

  對于王書金犯故意殺人、強奸一案,共歷經三級法院進行兩個輪回的審理。自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起算,再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的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以案件出現(xiàn)新證據為由而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后經邯鄲中院在2020年11月增加認定一起強奸殺人事實而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高院在2020年12月裁定維持原判和依法報請最高法核準,最后最高法裁定核準王書金的死刑判決。在這十幾年的訴訟階段中,王書金均交代自己共實施了6起犯罪。但是,在第一輪的一審與二審階段,兩級法院經過證據審查,只認定了其中3起犯罪。在最高法進行第一輪死刑復核期間,對于針對張某某的一起故意殺人、強奸案,在王書金口供和指認現(xiàn)場的基礎上,又對被害人的DNA進行關鍵性的補充鑒定,并且結合現(xiàn)場勘查材料、多個證人證言等法定證據種類,認為達到證據審查認定的標準,故在第二輪的審判和裁定中增加對該起案件的認定,判決王書金實施了4起犯罪事實。與此相對應的是,對于王書金供述自己在南堡村的棉花地實施強奸和指認現(xiàn)場的案件,以及自己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實施的強奸殺人案,由于王書金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或者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和重大差異點,故司法機關對該兩起案件沒有提起公訴和予以認定,在法律層面沒有認定王書金實施了該兩起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對于王書金一直交代的6起犯罪事實,三級法院在法定的訴訟階段,經過兩個輪回的審理,對于張某某漸進的“明案”和在南堡村的“死案”,分別作了一道“加法”題和“減法”題;特別是在面對民眾樸素情感的檢視考驗下,對與聶樹斌案具有關聯(lián)性的強奸殺人這起“疑案”,作出了“不認定”的“答卷”,可以說是針對不同認定事實而作出不同的判決,由此體現(xiàn)出在證據審查和裁判方面的審慎立場。

  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事實是紛繁復雜多樣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一方面,由于受到取證難、技術方面等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有的已發(fā)案件難以憑借既有證據來認定,在一定時期表現(xiàn)為“死案”,這就需要我們繼續(xù)加大偵破力度,使其成為“活案”,不讓真兇逃脫法網;在另一方面,有的案件雖然具有一定證據,甚至有被告人的主動供述,但在證據體系上還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則應該先劃定為“疑案”。對此格局,首先需要我們從多方面著手來完善證據體系,以便使“疑案”成為“明案”。例如,在王書金案中,對于其供述在1993年對張某某實施的故意殺人、強奸案,雖然在王書金指認的現(xiàn)場挖出一具白骨,但受限于2005年的DNA鑒定技術,難以鑒定出被害人的真實身份。隨著鑒定技術在2020年的發(fā)展,可以對骨頭鑒定出DNA數據,從而確定被害人就是張某某,彌補了在證據鏈條中的關鍵性環(huán)節(jié),司法機關據此對該起犯罪事實增加認定判決。但是,我們也應該客觀地看到,鑒于各方面主客觀因素的限制,有的“疑案”會在訴訟階段長期存在下去,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堅守證明審查標準,在既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時,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應認定被告人有罪。這明顯體現(xiàn)在王書金供述的與聶樹斌案相關聯(lián)的強奸殺人案中。

  我們可以假設,在該案擁有王書金口供和其他一定證據的基礎上,面對全社會在聶樹斌案后對此案的關注焦點和壓力,司法機關可以順水推舟地將“真兇”的帽子扣在王書金頭上,以此在表象上來安撫被害人家庭以及社會公眾的樸素情感。但是,從深層次看,這會帶來極為昂貴的法治代價,破壞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并沒有實現(xiàn)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辯證統(tǒng)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边@是我國司法機關對待口供所一貫堅持的基本原則,這不僅在糾錯聶樹斌案中得到體現(xiàn),而且再次彰顯在王書金案中。雖然兩個案件在證據審查上均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范疇,沒有在實質上解開民眾所關注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的“真兇”謎團,但司法機關對兩個案件的處理過程,從不同的兩條線和側面,體現(xiàn)出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可以讓民眾切實認識到證據審查標準和疑罪從無原則的精神,必須一以貫之地堅守。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該案“真兇”的外圍圈較大,并不局限在聶樹斌與王書金兩人,因此不能簡單認為既然沒有認定聶樹斌是兇手,那么按照“非此即彼”的思路,王書金就應該是罪犯,這是違背形式邏輯的基本原理。

  最后,在案件事實不能查證屬實和依法認定的情形下,由于不具備刑事訴訟程序和證據的基本前提,就難以進入刑事實體方面的認定問題,當然也就談不上關于王書金的重大立功問題。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陳少婷